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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2016-12-23 11:39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提高本市自主创新能力,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引导本市科技人员围绕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的科学问题和前沿技术研究,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提高原始创新能力,为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与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向自然科学基金捐资等方式资助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第四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自然科学基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政策,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的方针。

  第六条  确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组织

  

  第七条  市科委根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结合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状况,编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批准项目立项,并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项目的受理、评审和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包括重点基金项目、面上基金项目(包括绿色通道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一)重点基金项目以面向应用的新技术和新工艺开展系统研究为目标,项目结束后应完成小试,并发表高水平论文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以此培养优秀创新人才,提高本市原始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建设。

  (二)面上基金项目倡导科学和技术的自由探索,以面向应用的技术原理、新工艺、新技术为研究目标,以发表高水平论文、获得发明专利及样品样机等为科技产出方式,培养创新型人才,提高本市的原始创新能力。

  (三)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四)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本市青年学者面向天津市和国家需求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造就拔尖人才,培育创新团队,培养造就一批进入国内外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通过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实施。

  第十条  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审核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对项目进行初审;

  (三)择优推荐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四)对已立项项目提供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五)配合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等相关部门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和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市科委每年定期发布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和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申请书。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者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择优推荐并按规定时间统一报送至市科委指定受理机构。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对受理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聘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国内同行专家对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必要性、经费预算合理性等进行通讯或会议评审。

  

  第四章  立项与实施

  

  第十六条  对市科委批准立项的项目,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市科委签订《任务合同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为项目负责人完成研究任务提供条件,督促项目的实施,并做好相关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应每年按时提交《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检查报告》。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因故确需调整、变更和中止项目研究计划,或调整项目参加人员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或《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止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请市科委审批。

  绿色通道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条  市科委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未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开展工作,资助项目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可以根据实施情况做出资助项目中止或者终止决定。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包括论文、论著、成果报告等),须标注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完成后,须由项目负责人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委提出结题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由于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研究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委。项目最多可以延期一次,时间不超过一年。超过规定期限无故不提交结题报告的,应终止该项目的实施并将该项目负责人纳入诚信记录。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科技行政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在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工作中,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的近亲属、参与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参与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市科委、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遵守项目评审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科委应当对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记录,建立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档案。对违反诚信、有科研不端行为或不认真履行约定的,市科委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津科基〔2011043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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