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优势,促进学术繁荣、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使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研究项目)的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家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项目支持科技工作者对体育改革与发展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开展探索性、创新性、基础性或应用性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 研究项目按学科领域划分为十七类:
(一)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二)运动训练研究项目
(三)学校体育研究项目
(四)运动医学研究项目
(五)运动心理研究项目
(六)运动生物力学研究项目
(七)体育史研究项目
(八)体育产业研究项目
(九)体育新闻研究项目
(十)武术研究项目
(十一)体育建筑研究项目
(十二)体育仪器器材研究项目
(十三)体育信息研究项目
(十四)计算机应用研究项目
(十五)体育统计研究项目
(十六)体质研究项目
(十七)体育管理研究项目
学会办公室负责研究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研究项目的招标面向全国,择优立项。各类研究项目由所属各分会负责实施研究内容的确定、申报、评审、结题及经费预算和管理等事项。研究项目的申报指南、评审专家名单须报学会办公室审核备案,立项评审及结题鉴定工作须由学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参与。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备开展相关研究基础和能力并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的中国体育科学学会单位会员,一般应具备法人资格(如不具备法人资格,可由上一级主管单位或项目依托单位申报),
各分会可根据需要确定其他必要的条件;
(二)申报人应为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会员,各分会可根据需要确定其他条件。
第七条
各分会应对申报的研究项目进行汇总和初审,按照组织同行专家评议、专家评审组评审、报学会审批备案的程序及评审办法进行。
第八条 聘请专家、学者进行研究项目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学会对各分会评审通过的申报研究项目审核批准后,向研究项目依托单位下达批准资助通知。
第十条
申请者接到研究项目批准通知后,须按批准意见修改申报书,在规定时间内撰写资助研究项目合同书(计划书),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时间内未说明理由的研究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类研究项目资助经费由各分会负责筹措,资助额度由各分会根据所筹措资金总额、所设研究项目的数量,提出经费预算方案,报学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研究项目经费实行分期拨付,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体育科技研究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在实施计划的中期须撰写进度报告,项目依托单位或各分会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报送学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重要事项申报制度。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期限、预算及中止研究工作等重要变动时,项目负责人经项目依托单位提出报告,经属分会审批,报学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但必须在原计划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由项目依托单位签署意见,经所属分会审批,报学会办公室备案。批准延期的研究项目,仍须报年度工作进展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须在三个月内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属分会审批,报学会办公室备案:
(一)项目负责人工作变动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可将其负责的项目依托于调入单位执行,但须经调入和调出单位协商同意并出具证明。如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项目可保留在原单位执行或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如无合适人选或因更换项目负责人明显影响项目实施时,办理中止手续。
(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项目依托单位及所属分会备案;离岗时间超过一年的,须更换项目负责人,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办理中止手续。
(三)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利,违反管理有关规定或因其他情况导致研究计划难于完成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和所属分会负责人应建议予以中止、撤消,报学会办公室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研究项目的鉴定由所属分会负责组织实施。鉴定专家名单由各分会确定,报学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鉴定申请,撰写结题报告、工作总结、编制经费决算等。项目依托单位须认真审查,报所属分会。学会在认为有必要时商情有关审计部门进行决算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 学会办公室对各分会报送的应结题项目审核后,向各分会及项目依托单位发出准予结题的通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归属学会和承担单位共享。个人或单位发表、使用研究成果的,须注明“中国体育科学学会资助研究项目”字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学会六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其解释权归学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