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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2012-03-20 08:10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研究是以解决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管理与决策问题为目标,以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根本目的,利用系统工程、运筹学、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方法而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 第三条

市科委软科学研究范围主要包括:天津市区域、技术经济领域发展战略,科技规划研究,科技政策与立法研究,管理科学与科技体制改革研究,技术经济评价与预测,科技统计分析、重大技术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研究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等。

第四条

软科学研究强调以应用研究为主,同时要求体现目的性、综合性、系统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

市科委是天津市软科学研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软科学研究计划,并按规定经审议批准后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组织实施管理。

第六条 市科委聘请软科学研究顾问若干名,对全市软科学研究工作给以宏观指导。同时,聘请有关领导和专家学者组成做为软科学研究的咨询机构。受市科委委托其主要工作是:为市科委研究和制订软科学研究发展战略、规划和方针提供指导和咨询;为市科委编制软科学研究项目指南、计划和成果应用推广计划等提供指导和咨询;根据需要应邀参加重大软科学研究课题的立项论证、招标、评审、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立项程序

第七条

市科委软科学研究项目主要根据本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从当年的《天津市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范围内选定。 第八条 市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选题采取委托与申请相结合的办法。对委托项目由市科委直接组织承担单位填写《天津市科委软课题研究申请书》或进行招标。对于申请项目则由项目提出单位根据市科委当年发布的项目指南填报项目意向表,经由所在单位的科技部门统一申报,经市科委初步筛选后,通知拟承担单位填报《天津市科委软课题研究申请书》,一式三份。对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时间安排和经费预算,特别是课题成果的用户和实际应用意义予以说明。

第九条

市科委在收到申请书后,将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召开立项论证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并填写立项论证书。

第十条

对经立项审查同意的项目,由市科委发布立项通知书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天津市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合同书》,一式五份。经批准后,正式生效。

第十一条

为使计划管理制度化,每年的上半年市科委下达当年软科学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计划实施中可做适当调整和补充。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市科委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按课题下达,实行“一次审批,分批拨款”的办法。 第十三条

市科委对列入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所需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可分为:全部拨款,部分资助,或项目全部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项目经费拨给项目主持单位。项目主持单位需向协作单位分拨经费时,其分拨方案应经市科委同意。

第十四条 分期拨款的项目经费,从第二次拨款时起,每次拨款前,应由项目承担单位主动书面报告课题进展和开支情况。对于不按合同执行或发生不利于项目进展情况且无正当理由时,市科委有权减少或停止拨款、直至撤销项目。

第十五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应对该项目经费单独立帐,严格按规定科目使用。软科学研究经费不准挪作它用,也不准用来购买仪器设备或做为与研究工作无直接关系的用途。

第十六条 市科委有权随时检查课题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对经费使用进行严格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配合。如发现严重违反合同,市科委将根据情况向承担的项目主管单位追回拨款,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研究项目结束时,课题组应提交财务决算报告,详细列明支出情况,并由课题组长和课题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签字盖章,做为项目评审或结题的必备文件。

第四章 研究项目的结题

第十八条

研究项目的结题分三种情况: 1 、研究完成后由专家进行进行评审(会议或函审);

2 、研究完成,所提对策措施已被决策部门采纳并实施可视同评审; 3 、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 第十九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向市科委提出评审申请。同时,提供专家评审组名单。 第二十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可采用会议或通讯评审方式进行。评审时必要的文件有: 1 、研究工作报告(项目来源,研究过程,研究方法、创新等); 2 、正式研究报告及有关软件、图表、资料等; 3 、综合研究报告摘要, 3-5 千字以供汇编软科学成果资料; 4 、课题财务决算报告; 5 、如成果已取得经济或社会效益,应提供用户报告。文件格式按市科委统一规定,所有成果应标注“天津市科委软科学研究项目”字样。 第二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会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筹备,市科委或市科委委托有关单位主持,有关专家学者和领导( 5-9 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起草评审意见,交评审会讨论通过,并及时签署《科学技术成果评审证书》。课题组研究人员不应参加评审委员会,并在讨论评审意见时采取回避制度。 采取通讯评审项目,应事前经市科委批准。项目承担单位将全套有关材料交各评审委员审查评议并提出书面意见。参加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与所评审的成果相适应的资格,并能坚持原则,主持公正,有良好职业道德。 第二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审主要评价:成果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直接和间接,近期和远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果对国家、部门和地区重大决策所产生的影响;棗成果的学术水平,研究的难易和复杂程度,研究方法的先进性与科学性,有无创新;棗成果的可操作性。所提出的建议、方案、措施是否具体明确、可行及适用范围;棗成果存在的不足或进行深入研究的建议。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论负责。有重要异议应写入评审证书。 1/3 以上成员有不同意见,评审无效。 第二十三条

评审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全套资料一式两份交市科委登记存档,包括: 1 、课题阶段报告,子课题报告,课题综合报告及总研究报告; 2 、课题经费决算报告; 3 、科学技术成果评审申请表;

4 、科学技术成果评审证书; 5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登记表; 6 、研究报告软盘。对不能公开的数据、资料,课题组应予注明。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研究项目中止或撤销,研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书面报告市科委,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结题。所余研究经费应退回市科委。未经批准或完全由于项目承担单位责任造成项目中止,市科委有权按合同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追回全部所拨经费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研究项目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不可随意延期。如确有必要,课题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只允许延期一次。

第五章 软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

大力提倡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评审时,课题组应提出推广计划建议。主要内容为:密级建议、适用范围、推广方式(报刊或会议发表、培训班、成果转让等)和经费估算。

第二十七条

市科委定期印发《天津市科委软科学研究成果汇编》。 第二十八条 研究成果所有权按合同书规定为甲、乙方所共有。成果有偿转让时,收入分成由成果所有权人共同协商确定。研究成果进行应用推广时,均应注明属于天津市科委软科学研究项目。有关数据、报告、阶段成果等首先汇报市科委。

第二十九条

保密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严防泄密。成果转让、受让单位负有保密义务。对国外进行资料转让或交流应事先征得市科委批准。研究资料的保密、解密按科技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录 1 、天津市科委软课题研究申请书;

2 、天津市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合同书; 3 、科学技术成果评审证书以上表格由市科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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