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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12-03-19 17:15   审核人:

(津政发 [2001] 52 号)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高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保证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0 年人民政府令第 33 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所包括的科技重大成就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或组织完成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可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推荐,除此之外的项目均可推荐天津市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五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推荐、评审和授奖程序,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项目,同一年度最多申报两项。

第七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是本市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 , 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

由市科委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负责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章 奖励范围、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科技重大成就奖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培养出一支学术队伍,使得该学科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进入国际先进行列。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科技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为本市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科技重大成就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长期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领衔完成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有一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或两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的; (二)领衔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有一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或者有两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并在本市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的;

(三)领衔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有一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或者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并在本市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以利税计,近三年每年不少于

1000 万元或近 10 年累计不少于 5000 万元的。 第十二条科技重大成就奖每年度授奖人数不超过 2 人。

第二节自然科学奖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六条自然科学奖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提出总体学术思路、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了一定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学科的发展有一定影响,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技术发明奖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农业、工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第十九条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推荐技术发明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发明专利。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显著的效益。 第二十三条技术发明奖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二十四条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有较大创新,技术上有显著进步,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际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显著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了很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有明显创新,技术上有较大进步,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际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已有先进技术组合,技术思路有明显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际水平,对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经济效益以年度利税计不低于 50 万元。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技管理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三)所称“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作出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指在实施被列入市级及以上各级政府推广计划的成果中有技术创新和工作创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推广覆盖率一般不低于 30% ,能够以经济效益体现的项目,其年利税连续二年不低于 500 万元;或在实施被列入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的成果中,有技术创新和工作创新并通过市级验收,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年利税计连续二年不低于 200 万元。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二十九条

科技进步奖中重大工程项目的奖励仅授于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个人,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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