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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鉴定结项工作的意见
2012-03-19 17:11   审核人:

( 2004 年 2 月 20 日)

成果鉴定结项工作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是科学评价项目成果,提高成果质量,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的重要手段和保障。为加强和改进成果鉴定结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成果鉴定结项工作的指导原则

( 1 )成果鉴定结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注重实际价值,推动理论创新,推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加强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

( 2 )加强和改进成果鉴定结项的工作原则。坚持公正、民主、科学,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律,增强创新观念和服务意识,严把成果政治关,把成果质量放在首位,努力营造有利于理论创新和人才成长的科研环境,促使成果鉴定结项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二、通讯鉴定工作组织者的基本职责

( 3 )做好通讯鉴定的组织工作。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均实行通讯鉴定。重点项目成果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组织鉴定,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成果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鉴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委托项目负责人或基层科研管理部门自行选择鉴定专家和组织鉴定。确实无力承担此项工作的,可以申请不再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项目成果的通讯鉴定组织工作。

( 4 )做好通讯鉴定结果的审核工作。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要本着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审核本地区或本系统项目成果的通讯鉴定结果,提出明确、负责的意见。对于鉴定中发现政治上有问题或学术质量低劣的成果,要严格把关,不能结项。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核所有鉴定结果,并参考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决定项目是否结项及成果鉴定等级。

( 5 )确保成果鉴定结项工作按时完成。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必须在接到鉴定结项申请材料后 10 日内,将材料报送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对于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成果,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要按规定及时组织鉴定,并在 2 个月内将鉴定结项材料和成果( 1 份)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全国社科规划办要在 1 个月内予以审批。全国社科规划办组织重点项目成果的鉴定工作要在 2 个月内完成。

三、进一步完善同行专家评议机制

( 6 )建立和完善通讯鉴定专家库。专家库要具有动态性和开放性,全国社科规划办随时进行人员增减,不断充实学术造诣深、信誉好、作风正、责任感强的专家。专家库由全国社科规划办与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共同使用,共同负有对专家信息严格保密和充分尊重专家权誉的职责。严禁利用专家库从事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无关的工作。

( 7 )规范通讯鉴定专家的遴选工作。通讯鉴定组织者必须独立遴选鉴定专家,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具体要求是:一般每项成果必须从通讯鉴定专家库中遴选 5 位同行专家进行鉴定。其中,外省(区、市)专家不得少于 3 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和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本项目成果的鉴定专家。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鉴定结项时,可以提出 3 位以下建议回避的鉴定专家。

( 8 )实行双向匿名通讯鉴定制度。项目负责人申请鉴定结项时,不得在鉴定成果中注明本人和课题组成员的姓名、单位及其他相关信息。如有注明的,通讯鉴定组织者在组织鉴定时要注意隐去。通讯鉴定组织者只能将研究成果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通讯鉴定表》提供给鉴定专家,不得提供项目其他材料。

( 9 )逐步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鉴定专家信誉档案制度。鉴定专家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恪守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全国社科规划办将在鉴定后通过《成果验收月报》和全国社科规划办网站等定期公布鉴定专家名单。对于认真负责的鉴定专家,记入全国社科规划办的信誉良好专家档案。对于不认真负责的鉴定专家,不再聘用。信誉记录将作为全国社科规划办在以后资助立项、项目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四、建立健全鉴定意见和鉴定结果的反馈机制

( 10 )进一步完善鉴定意见的反馈机制。对于存在问题需要修改的成果,鉴定组织者要真实、准确地反馈鉴定专家的意见。对于通过鉴定不要求修改的成果,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可以将鉴定意见反馈给项目负责人或其所在单位。反馈鉴定意见时,对鉴定专家的姓名、单位等信息要严格保密。

( 11 )逐步建立鉴定结果的复议制度。项目负责人对经鉴定不予结项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项目负责人申请复议时,要说明理由,并有 3

名(含)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联名提请或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提请,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后,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支付。同一项目成果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结果将作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

( 12 )积极推行鉴定结果的公示制度。为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学术界和社会的监督,所有项目成果的最终鉴定等级均通过全国社科规划办网站予以公示,并通报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以及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 13 )实行成果先鉴定后出版制度。计划出版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要先鉴定后出版。少数项目成果确需先出版的,须报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出版的,视为项目负责人自行终止相关资助协议,全国社科规划办将按有关规定追回或扣留该项目研究经费。

五、完善成果评估指标体系和奖惩制度

( 14 )进一步完善成果评估指标体系。成果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鉴定组织者要根据 5 位专家的鉴定意见和鉴定分数,综合确定成果的鉴定等级。四个等级的量化标准分别是: “优秀”:①平均分在 85 分(含)以上;②不少于 4 位专家打分在 85 分以上;③不少于 4 位专家划等级为“优秀”。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同)。 “良好”:①未达到“优秀”等级;②平均分在 75 分(含)以上;③不少于 4 位专家打分在 75 分以上;④不少于 4 位专家划等级为“良好”(含)以上。 “合格”:①未达到“良好”等级;②平均分在 65 分(含)以上;③不少于 3 位专家打分在 65 分以上;④不少于 3 位专家划等级为“合格“(含)以上。“不合格”的标准是指低于“合格”等级的标准。 ( 15 )进一步健全奖惩制度。凡成果鉴定等级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核定为“合格”以上的,全国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并在证书中注明最终鉴定等级。鉴定等级为“优秀”的成果,全国社科规划办将有选择有重点地组织出版和宣传。鉴定等级为“不合格”但确有修改基础的成果,项目负责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修改后由原鉴定组织者组织二次鉴定。首次鉴定为“不合格”且没有修改基础,以及二次鉴定仍为“不合格”的成果,则予以撤项,并追回或扣留该项目研究经费,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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