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科研经费使用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推动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和《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政[2016]71号)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以项目研究的形式拨入我校的各类科研项目研究经费以及我校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我校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科研处和财务处根据各自职责对科研经费进行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科研经费指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按照《天津体育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的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
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
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第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中有明确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划分的,要严格按照项目要求确定支出范围。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自然科学类项目的直接经费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
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社会科学类项目的直接经费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
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
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
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八条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经费应在科研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统筹安排。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执行。间接经费的管理办法另行公布。
第十条 项目下达单位的经费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的按照规定执行。项目预算科目名称以项目申报书中列出的为准。
第十一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一)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三)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四)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五)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六)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七)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八)严禁设立“小金库”。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实行责任制管理。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接受学校科研管理、财务、审计等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一经立项,科研处应及时将立项名单交财务处,财务处在经费到账后为项目建立专项账户并将经费到账情况同时通知科研处和项目负责人。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在报销单据中的“项目负责人一栏处签字”。项目经费支出单张票据在10000元以下(不含)的,经科研处审核并在报销单据中的“科研处审核一栏处签字”后办理报账手续;项目经费支出单张票据在10000元以上的,经科研处审核并在报销单据中的“科研处审核一栏处签字”后,经分管校领导签字方可办理报账手续。项目负责人与报销人为同一人时执行上签原则。
第十四条 向校外合作单位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供科研项目批复、
转拨科研项目合同和其它相关资料。必须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经分管校领导签字。
第十五条 管理费按实际到校经费的5%提取(学校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不提取管理费),但项目下达单位明确规定不允许提取管理费的科研项目,学校不再提扣管理费。项目下达单位有明确的管理费提取比例的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管理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七条财务处、科研处协同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文件的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
第十八条应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课题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照《天津体育学院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申请核批。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从时效性和均
衡性方面,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余,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财务验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执行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项目来源单位的规定退回。结余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按照项目来源单位的规定退回。
第二十四条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处,由科研处报项目下达单位核准。
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
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
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和科研处依据相应职责进行解释。
第二十八条 凡国家和立项单位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按其办法或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制定的《天津体育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津体院〔2014〕44号)同时废止。
2016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