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体院办发﹝201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教学、科研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团队,不断调动广大教师、科研人员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先导作用,促进学科专业建设,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多出精品成果,有效增强学院的教学、科研综合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我院教职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有关教学、科研成果,学院每年奖励一次。凡教学、科研成果符合该奖励办法的完成人,须于次年1月15日前登陆学院科研管理系统完成成果登记,并持成果实物到科研处审核、备案(教学成果由教务处审核后报科研处备案)。
第三条因个人原因漏报的教学、科研成果,其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费不予补发;因颁布、出版、发行等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获得上述教学、科研成果原件者,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进行奖励。
第四条 凡剽窃、侵夺他人创造、发明或其它科研成果并获得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者,一经核实,取消奖励并追回全部奖金,相关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第五条 同一教学、科研成果如多次获奖,则不重复奖励,只计最高奖项。
第二章奖励对象及范围
第六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对象仅限于以我院名义取得的相关成果,且成果完成人为我院教职工。相关教学、科研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在“获奖类”中,如我院为非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则排名靠前者)负责将奖励依据合作团队中各成员的贡献率进行合理分配,并报科研处备案。获奖者应按国家规定,主动申报并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对我院教职工获得的有关教学、科研成果奖励、SCI、SSCI、EI收录的期刊论文、职务授权专利,按有关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章奖励类别及标准
第八条凡以“天津体育学院”为完成单位(以颁奖证书为准),获得的国家级、省部(市)级教学、科技奖励,学院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奖励类别及标准
奖励类别 |
奖励名称 |
奖励标准 |
第一完成
单位 |
合作完成单位排名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及以后 |
国家级
奖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2×奖金额 |
0.4×2×奖金额 |
0.3×2×
奖金额 |
0.2×2×
奖金额 |
0.1×2×
奖金额 |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
国家自然科学奖 |
国家技术发明奖 |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
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高等教育国家教学成果奖 |
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
省部(市)级奖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
1×奖金额 |
0.4×1×奖金额 |
0.3×1×
奖金额 |
0.2×1×
奖金额 |
0.1×1×
奖金额 |
省(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省(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
省(市)级自然科学奖 |
省(市)级技术发明奖 |
省(市)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 |
省(市)级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
国家体育总局教学成果奖 |
其他部级
奖励 |
全国一级学会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励 |
说明:
1.凡获得上述奖项,但未发放奖金的教学、科研成果,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按相应级别标准进行奖励。
2.凡获得上述级别,但未列入其中奖项的教学、科研成果,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按相应级别标准进行奖励。
第九条 凡以“天津体育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期刊论文被下列文献检索系统全文收录,学院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奖励类别及标准
收录类别 |
奖励标准 |
SCI、SSCI收录 |
IF>1: 5000元×IF/篇
IF£1: 5000元/篇 |
EI收录 |
3000元/篇 |
(IF=影响因子)
第十条 凡以“天津体育学院”为第一申报单位获批的专利,学院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奖励类别及标准
专利类别 |
奖励标准 |
发明专利(授权) |
5000元/项 |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
3000元/项 |
第十一条 对于开发、推广或技术转让,为我院取得经济效益在1万元及以上者,每项按其所创效益的10%奖励成果所有者。
第十二条对软科学研究、专项调查或论证报告,被省部(市)级及以上党政机关采用,将根据使用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每项奖励30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2004年制定的《天津体育学院科技成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01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