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和天津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和完善高校科学研究工作的规划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用于支持对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的研究,用于加强基础学科以及扶持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的研究。
第三条
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2 , 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或对我国、我市改革开放和建设事业有指导作用。
3 , 研究目标明确,立论根据充分,有合理可行的研究方向。
4 , 课题组成员的知识结构和人员结构合理,具备取得高质量成果的科研力量与水平。
第四条
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面向本市市属高等学校。该研究项目分资助研究项目与专项任务。
第五条
天津市教委负责组织和指导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第六条
天津市教委负责组织制定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课题指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天津市高等学校社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及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八条
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每年定期集中受理一次。
第九条
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高校在职教师及专职科研人员。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并确能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
第十条
坚持一人申报一项的原则。申报者不能同时申报二项以上(含二项)的市教委研究项目。
第十一条
未完成天津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任务者,不能申报新的研究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专项任务研究项目,必须能获得校外有关部门,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的经费资助,预期研究成果可为有关部门采用或参考。
第十三条
天津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申请者,须按国家教育部《社科研究管理系统》软件录入并打印《天津市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一式三份。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应对《申请评审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及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按规定时间报市教委。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天津市教委科研处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者,方可提交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市教委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审方式采取答辩与同行专家书面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市教委科研处根据同行专家组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平衡,确定正式立项的科研项目及资助金额,经市教委批准的研究项目列入市教委科研项目计划。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天津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经费,实行项目一次审定,分年拨款,年度节余经费结转使用,受资助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经费的使用由学校科研处与财务处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使用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同时要接受市教委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无故中止或撤消的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受资助单位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清理帐目,作出经费使用报告,报送市教委科研处,并视情返回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要认真做好经费决算报告,报市教委科研处结算审核。按本管理办法验收后,凡确认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其节余经费,可按本单位有关管理办法安排使用。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经市教委批准立项的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所在高校应将其研究项目列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根据本办法进行管理,并为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每年一次向市教委科研处报告研究工作进度和下一步研究工作的具体安排,并按国家教育部《社科研究管理系统》软件,认真填报《天津市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所在单位在检查和考核的基础上,对进展报告签署意见后,于每年 12 月报市教委科研处。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组均不得任意调整项目组成员,改变原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如确有特殊需要,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提出专门报告,报市教委科研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擅自变更研究方向和内容、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不如期完成研究任务、不按时递交中期检查报告者,将视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暂缓拨款、停止拨款、撤消项目、追回经费、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组成员申报市教委研究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六章 成果的评审与结题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按国家教育部《社科研究管理系统》软件,认真填写《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二份,连同最终研究成果(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原件两套,交学校社科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教委科研处验收,经验收合格者,方能正式结题。
1 ,成果形式为论文的项目,必须是 3 篇以上(含 3 篇)公开发表的系列论文,其中 2
篇论文要求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研究会联合研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依据)。
2 ,成果形式为著作的项目,对已正式出版的成果,以出版代评审;对未正式出版的项目成果,一般应由市教委组织同行专家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验收。可采用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方式,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少于 5 人,其中聘请的校外同行专家不少于 3/5 。
3 , 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应用性成果。须有成果应用部门提供的评价鉴定证明。
第二十七条
研究成果发表时须注明“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字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