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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2-03-20 07:56   审核人:

自 2001 年 7 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实行通讯鉴定以来,项目鉴定费拨付办法一直按照全国社科规划办《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最终成果通讯鉴定工作的通知》(社科规划办通字 [2001]2 号)、《关于 2001 年鉴定费核定和拨付的说明》及《关于 2001 年鉴定费核定和拨付的补充说明》的规定执行,即各地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每年两次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报送拟鉴定项目及鉴定执行情况,全国社科规划办据此核定并拨付项目鉴定费。为贯彻《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鉴定结项工作的意见》(社科规划办通字 [2004]2 号),使今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通讯鉴定费的拨付更加准确、规范,从 2004 年开始,对原鉴定费拨付办法做如下改进:

1. 鉴定费由事先拨付改为事后拨付,即待鉴定结项材料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查后再拨付鉴定费。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和鉴定办公费。鉴定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根据最终成果的形式和字数,每个专家 300 至 800 元。鉴定办公费是指鉴定组织者组织鉴定时产生的费用,每个项目 500 元。

2. 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结项的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等内容,按照鉴定费发放标准核定项目鉴定费数额并下拨(各地不再填报《拟鉴定项目统计表》)。各地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收到鉴定费汇款后,应将劳务费及时如数发给鉴定专家。如提前垫付,应按照全国社科规划办规定的鉴定劳务费发放标准执行。

3. 最终成果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进行第二次鉴定的项目鉴定费,从该项目预留款中扣除。

4. 国家社科基金自筹经费项目鉴定费(鉴定专家劳务费和鉴定办公费)由课题组自行筹集。

5. 鉴定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统一拨付,项目鉴定组织者不得要求课题组支付鉴定费。

6. 各地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于每年年底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报送鉴定执行情况统计表(见附表,可在全国社科规划办网站下载)。

7. 全国社科规划办将不定期对各地鉴定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在全国社科规划办网站上开设栏目,接受专家的查询和监督。如发现有不认真履行鉴定职责和鉴定组织职责的情况,全国社科规划办将视情节轻重,扣除或扣留鉴定专家劳务费和鉴定办公费。为保证鉴定费拨款工作顺利进行,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账户如更改,请及时通知全国社科规划办基金处。国家社科基金鉴定劳务费发放标准 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社会科学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最终成果通讯鉴定工作的通知》(社科规划办通字

[2001]2 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鉴定专家的鉴定劳务费发放具体标准规定如下:

一、专著类(含考古发掘报告)成果(每位鉴定专家 500 至 800 元)

1. 15 万字以下(含 15 万字)为 500 元

2. 15 万字以上至 25 万字(含 25 万字)为 600 元

3. 25 万字以上至 40 万字(含 40 万字)为 700 元

4. 40 万字以上为 800 元

二、研究报告、论文类成果(每位鉴定专家 300 至 500 元)

1. 3 万字以下(含 3 万字)为 300 元

2. 3 万字以上至 5 万字(含 5 万字)为 400 元

3. 5 万字以上为 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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