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教委科〔2015〕4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5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通知》(教技发厅函〔2015〕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调动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科研组织进行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加速我国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做好2015年度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推荐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分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包括专利类)、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推广类、科普类)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共四个奖种。青年奖和特等奖实行提名推荐制。已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可按有关要求直接申请由教育部推荐遴选2016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
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市地方高校申报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审查和推荐工作。
三、推荐项目必须在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和公示结果须发校公函与推荐材料一同报送。
四、本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申报工作实行网上申报,请各单位依照程序进行网上申报工作。于2015年8月10日前将“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项目汇总表”(汇总表一式2份)报送市教委科研处审查盖章。
五、各单位请于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18日登陆“科技评价与科技管理综合服务平台”(http://202.205.109.48/cutech) 进行网络推荐工作。各单位请向市教委科技处索取推荐单位号和登录口令。电话:83215358。
各单位要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认真组织本学校的申报工作,要真正选拔出高水平的成果,并确保推荐项目的质量。同时要通过该项工作切实起到调动全市高校和高校教师进行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积极作用。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5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通知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