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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的补充通知
2017-07-04 15:00   审核人:

各课题负责人:

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规定,以及《天津体育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津体院发[2014]44号)的要求,对课题执行过程中的预算调整相关事宜做补充说明如下。

1.预算调整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一式二份,格式见附件。由科研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同意并加盖科研处公章。课题负责人需重新打印调整后的预算表,报销按照调整后的新预算执行。课题负责人要保存好相关材料,作为结题审计的佐证材料。

2.预算调整科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审批。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3)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不同来源课题的预算科目参照执行。

3.预算调整只能发生在课题执行过程中,且只能进行一次。

4.结题验收前3个月内,预算不得进行调整。

5.本通知内容如有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6.本通知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科研处

附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的格式.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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